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茂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1號),本院就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謝鴻鈺 告訴被告楊茂興涉犯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鴻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