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32號聲請人政順電機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政 代理人 張雪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2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4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協欣金屬工業兆豐國際商業│99年11月20日│37,134元│BK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敦化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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