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三號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需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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