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9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昇陽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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