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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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7年6月30日當庭宣示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周群翔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