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欲公示送達
意思表示之文件及以相對人戶籍地為對相對人送達地址的退件信
封及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