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胡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市○○街○○○○號,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亦係在花蓮市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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