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0號抗告人 鄭名夫 上列聲請人因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再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固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惟是否得為抗告,尚應審酌其本案訴訟屬得上訴或抗告之事件,其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之裁定,始得提起抗告,否則仍係不得抗告之事件。
二、經查,抗告人雖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具狀對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系爭裁定係針對聲請人就與案外人桃園市政府等間本院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多起再審、訴訟救助暨聲請法官迴事件中,就有關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0號駁回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確定裁定不服提起再審及聲請法官迴避,於本院10
5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受理期間,因認受命法官有迴避原因,遂提出法官迴避之聲請,而抗告人對於上揭本案訴訟所為之裁判既不能上訴或抗告,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自亦不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至本院系爭裁定之教示欄雖誤載為得抗告,然民事事件得否抗告及抗告之不變期間,均係基於法律之規定,不因系爭裁定上有無記載或記載錯誤而變更法律之規定,易言之,系爭裁定雖有誤載,然抗告人仍不得據為抗告。從而,抗告人對依法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毛松廷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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