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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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97號聲請人 蕭世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沈育儒┌────────────────────────────────────────────────────────┐│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97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鄭正文 │82年2月1日│91年1月31日│1,000,000元│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