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59號上訴人 趙香蘭
謝朝偉 謝正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上訴人 趙家軍 訴訟代理人 洪秀棉
趙國基 張繼準 律師追加被告 趙宇貴 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下午16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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