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17號原告 朱展玉 訴訟代理人 梁琳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林彤 諭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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