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 陳珏 汝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春水 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進財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將陳進財之其他繼承人 鍾白霞陳怡君 追加為原告。
二、被繼承人杜春水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更正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另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追加原告及更正被告後之書狀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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