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819號

原告菲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櫻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 律師

被告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已繳的500元,尚欠125,900元。依民事訴訟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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