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郭坤木 即同鎰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郭坤木即同鎰企業社應連帶清償之標的及數量為
何,聲明與證物不符,請更正。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