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池宗勇
陳怡帆 陳秀春 劉懿德 池宇馥 池明穎 許月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德榮 等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登記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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