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60號聲請人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能火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能火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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