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旺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興
郭秀英 陳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9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卷第211頁),上訴期間至同年10月16日即屆滿,上訴人遲於同年月19日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不變期間,依上述法文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姿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