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俊銘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1萬5,814元(計算式: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16萬4,022元×面積1,092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之權利範圍1/3×上訴人遭塗銷登記部分之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000=4,641萬5,8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0,7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