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0號
原告 陳金源 即百傑塗裝工程行被告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102,6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尚不足21,389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