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贓物、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