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350號
原 告 呂欽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貴梅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