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施忠年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被告 許家瑋 被告 李岳燊 (原名 李錦豪 )被告 余奕宏 被告 何祐緯 被告 黃峯維 被告 黃國恩 被告 葉柏廷 被告 吳俊緯 被告 吳建興 被告 呂珣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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