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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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5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謝崇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3月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