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4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49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4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躍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連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二、年利率6%之依據。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