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17號原告 莊于葶 訴訟代理人黃 昱中 律師被告 莊德揚 即立悅皮膚科診所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呂柏寬 律師
姚逸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需調查之證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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