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鈺琅┌───────────────────────────────────┐│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建華營造股│台灣土地銀│九十二年七│肆萬陸仟元│AAF三七││1│份有限公司│行金門分行│月一日││六五七○○│││( 李清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B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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