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16號
原 告 劉垹寅
原 告 劉金照
原 告 劉垹勇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被 告 賴成 謀
被 告 賴成友
被 告 賴成再
被 告 賴元善
被 告 賴成喜
前列五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賴成烈
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至民國107年7月17日上午10時於第一
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