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16號
原   告  劉垹寅
原   告  劉金照
原   告  劉垹勇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被   告  賴成
被   告  賴成友
被   告 賴成再
被   告  賴元善
被   告  賴成喜
前列五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賴成烈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至民國107年7月17日上午10時於第一
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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