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東霖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2項規定
,對相對人設於嘉義市○區○○路○○○巷○弄○○號之戶籍地
址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不動產出售事宜,經郵務機構
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固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信函暨郵件退回信
封影本為證,惟查相對人經法院宣告監護,並裁定由 謝政憲
監護,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依
法應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送達,聲請人既未提出曾對相
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送達之資料,其送達即屬不合法,核與民
法第97條規定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