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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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09號聲請人 戴志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邦師精品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李正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相對人李正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阿邦師精品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