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82號聲請人 張碧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台端如有本票影本,請提出以供核對。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