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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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清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593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原告於該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強制執行扣押其於訴外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龍分公司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26,734元,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即存款債權數額為斷,經核定為126,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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