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74號原告 王信淵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被告 陸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就審期間不足,為維護被告之利益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