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48號上訴人啟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廷 上訴人與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413,96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7,437元未據繳納;另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