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盛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盛昌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45、675號」、編號5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1.11.06至101.11.07」、編號6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6.01.24」)。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廖盛昌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益、時間差距及同類案件刑罰之公平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4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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