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崇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楊麗文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胡家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