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5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賭博案件(94年度執字第6134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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