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三號
聲請人力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玉斌 簽發之以中國國際商銀八德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金額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元,第DTA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玉斌簽發,以中國國際商銀八德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金額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元,第DT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八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年四月五日刊登中國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