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82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洪珮婷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