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承受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即己○○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 律師相對人甲○○上訴人 王能
丙○○上訴人王能乙○○上訴人王能丁○○上訴人王能戊○○上訴人王能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己○○聲明相對人王侯卻等五人應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丙○○、乙○○、丁○○、戊○○等五人為上訴人 王能傑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上訴人王能傑已於本件訴訟繫屬進行中之民國95年
3月22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即相對人甲○○、丙○○、乙○○、丁○○、戊○○等五人繼承其權利義務關係,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相對人甲○○、丙○○、乙○○、丁○○、戊○○等五人為原上訴人王能傑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聲請人聲明命相對人甲○○等五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徐宏志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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