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智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