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件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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