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二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乙○○自訴被告甲○○誣告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一四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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