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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