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五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孫淑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八六-ND-000000-0,股數壹仟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八六-ND-000000-0,股數壹仟之股票壹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刊登中國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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