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王惠貞
即原告
以上上訴人與銘士通建設有限公司因103年營簡字第281號拆除地
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219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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