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409號
原   告  方心彤
被   告  楊生    (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楊生給付票款案
件,惟查,被告楊生,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
起訴前即103年12月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葵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