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5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理人 陳彥彬 上列聲請人與 馬顯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適用本件之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高樹鄉農會基準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1月6日、民國109年
5月4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