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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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 林東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本案因新臺幣168000元,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應給付56
000元,惟債務人已於109年7月15日給付首期金額,故請補正請求118000元之釋明文件及其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