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潘龍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楚淑靜 、債務人 雷建彬 、債務人雷菀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應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更正聲請狀之雷莞「𨛯」姓名。(聲請狀漏打)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73000元,及自109年6月2日起息之依據,並提出債務明細表供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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