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佑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中有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育佑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部分,判決確定日期欄原記載「108/02/27」,應更正為「108/02/24」),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參照前揭規定,縱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亦得易科罰金。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3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2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11至2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82、543、991、9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1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其他上訴駁回而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均為偽造文書、附表編號11至20所示之罪均為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同質性甚高、犯罪手法亦頗相近,及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執行完畢乙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部分既與附表編號11至20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本院曾通知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惟受刑人未提出任何意見供本院審酌,併敘明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附表:受刑人林育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1日106年1月26日105年7月6日106年2月18日106年2月19日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調偵緝字第22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調偵緝字第22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調偵緝字第2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4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4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42號判決日期108/01/24108/01/24108/01/2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4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4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2/24108/02/24108/0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5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5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53號1.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2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2.編號1至10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33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已執畢)。
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8日、19日105年6月7日、9日105年5月10日、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830號、107年度偵字第37779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830號、107年度偵字第37779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830號、107年度偵字第377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日期109/04/21109/04/21109/04/2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27109/05/27109/05/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1號1.編號4至10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2.編號1至10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33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已執畢)。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4日、15日105年7月13日至15日105年7月8日、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830號、107年度偵字第37779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830號、107年度偵字第37779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830號、107年度偵字第377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日期109/04/21109/04/21109/04/2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27109/05/27109/05/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1號1.編號4至10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2.編號1至10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33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已執畢)。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23日、24日106年1月14、15日、2月20日106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830號、107年度偵字第3777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11、24720、26007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473、2474、2475、2476、2477號,107年度偵字第5403號,106年度偵字第30753號、107年度偵緝第986號、108年度偵字第11409號、108年度偵緝第2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判決日期109/04/21110/11/09110/11/0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27110/12/14110/12/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1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9號1.編號4至10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2.編號1至10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33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已執畢)。編號131415罪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3日、、15日106年3月3日、15日105年12月27日、106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11、24720、26007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473、2474、2475、2476、2477號,107年度偵字第5403號,106年度偵字第30753號、107年度偵緝第986號、108年度偵字第11409號、108年度偵緝第2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判決日期110/11/09110/11/09110/11/09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2/14110/12/14110/12/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9號編號161718罪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11日、12日106年1月25日、26日106年1月25日、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11、24720、26007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473、2474、2475、2476、2477號,107年度偵字第5403號,106年度偵字第30753號、107年度偵緝第986號、108年度偵字第11409號、108年度偵緝第2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判決日期110/11/09110/11/09110/11/09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2/14110/12/14110/12/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9號編號1920以下空白罪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15日106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11、24720、26007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473、2474、2475、2476、2477號,107年度偵字第5403號,106年度偵字第30753號、107年度偵緝第986號、108年度偵字第11409號、108年度偵緝第2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判決日期110/11/09110/11/09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2/14110/12/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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